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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15/6/29 11:55:38     浏览次数:2274次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字号选择〖   〗
    一、关于公告中无锡市的区域界定问题
 
    《公告》及《岗位简介表》中“无锡市”是无锡大市概念,即包含宜兴市、江阴市、无锡市及下属七个区。
 
    二、关于学历问题
 
    1、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2、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
    3、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均可报考:
    ①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②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③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证明材料)。
    4、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5、若报考人员最高学历为研究生的,网上报名时须在“所学专业详细”填报栏中将研究生及本科学历对应的相关专业分别填写清楚。
 
    三、英语四、六级证书
  
    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单。
 
    四、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是指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的考试人员由各地级市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证明;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的,由考生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有关证明。
 
    六、关于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问题
 
    是指截止2015年8月31日在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或者在部队服现役等累计两周年及以上。
    (一)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工作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二)到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如无劳动合同,按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起始时间算起或按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起始时间算起。
    (三)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灵活就业人员其工作经历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应届毕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七、关于面向在无锡市服务满三周年的大学生村官岗位的招聘对象问题
 
    是指2012年(到今年8月服务期满三周年)及以前入职的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且在无锡市服务聘期已满三年、考核合格,现仍在无锡市村(社区)任职。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市(县、区)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聘中各环节均要使用,报考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号一致。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九、关于专业填报问题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所填专业应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名称一致,其余报考人员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一致。
 
    十、关于专业名称分类界定的审核问题
 
    报考人员的专业名称分类参考江苏省2015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来进行审核界定。
 
    十一、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十二、关于网上报名问题
 
    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必须认真仔细阅读相关招聘信息,确保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凡报考时提供不实信息、资料,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聘用资格的,由本人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中共宜兴市委组织部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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